有关A级物流企业: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企业综合评估申报与审核暂行办法》(物联标字〔2005〕63号)和《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复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物联评估字〔2011〕57号)的规定,第二十批通过四次复核的1A、2A、3A级物流企业,第二十四批通过三次复核的1A、2A、3A级物流企业,第二十八批通过二次复核的1A、2A、3A级物流企业,第三十二批通过一次复核的1A、2A、3A级物流企业和第三十六批1A、2A、3A级物流企业(有效期至2025年8月),第二十八批通过一次复核的4A、5A级物流企业和第三十四批4A、5A级物流企业(有效期至2025年8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入复核期的A级物流企业应在接到本通知两个月内提交复核申请,请登录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A级物流企业综合评估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3A级以上(含3A级)物流企业由其所在地地方评估办进行初审,2A级以下(含2A级)物流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方评估办审核,2A级以下(含2A级)物流企业由所在地地方评估办提交所在地地方评委会审议确定是否同意延期复核,所有A级物流企业申请延期复核不得超过4次,六、进入复核期的A级物流企业逾期未提出复核或延期复核申请的,其中3A级以上物流企业向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办公室缴纳,1A和2A级物流企业向所在地地方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工作办公室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