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要求,一、加快编制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省级编制完成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各市、县(区)要在今年底前组织编制完成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市、县要编制历史风貌保护规划,传统风貌建筑要确定保护范围,泰宁等有条件的县(市、区)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责任单位:省住建厅、文旅厅、文物局、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工信厅、林业局)三、落实历史文化遗产动态监测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保护工作机制建立、保护利用资金投入、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活化利用、城市更新过程和项目建设中落实保护措施等工作情况,(责任单位:省住建厅、文旅厅、文物局、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工信厅)四、防止随意拆除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对不符合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认定条件的予以剔除,加强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工匠评选工作,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建立健全本地区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各市、县(区)政府要将历史文化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