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全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省体育局牵头制定了《福建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福建省体育局2022年5月6日福建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促进全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下同)体育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二、机构设置标准(一)组织机构1.机构名称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3.举办者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签收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2.面积培训机构场所面积应能满足培训需要,2.师资队伍培训机构应配备与自身规模相适应的执教人员,四、资金收费监管培训机构应按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建立财务、账户、收退费等方面管理制度,研究制定本地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的具体设置要求、审批登记办法和流程,对信用和服务好的体育培训机构优先向教育行政部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