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各类非涉密信息化项目(非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系统或者网络的信息化系统项目),2.业务应用类:与单位履职相关的业务信息系统、管理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严格控制标准不统一、网络不联通、资源不共享的单一行业或单位信息系统建设,第四条市政数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并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批、技术方案评审、资金概算评审、项目验收等工作,负责本单位业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和建设需求申报,各单位向市政数局申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项目需求单位负责细化编制项目设计方案和密码应用方案并提交市政数局组织技术评审,第十一条信息化项目建设要符合国家、省、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规定,由建设单位向市政数局备案,由建设单位向市政数局提交等保备案、密码应用相关验收资料,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对本单位建设项目的信息数据安全负责,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有关政务信息化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六章后期管理和绩效评估第十九条项目建成后的运维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