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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汇区人民政府 | 2025-03-20
区级政府投资可由经区政府明确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公共领域项目,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第八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等要求,初步设计审批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第三章区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第十九条区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第四章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单位使用区级政府投资资金,区财政局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并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下达的区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进度等,具体按照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第三十八条区审计局依法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四十一条项目(法人)单位向主管部门(单位)报送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第四十八条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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