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省委宣传部,省税务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要求,现就延续实施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二、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附件: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河北省财政厅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