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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区域细胞制备中心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 2025-03-18
现将《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区域细胞制备中心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单位深入做好区域细胞制备中心建设的技术指导、安全监督、生产监管等相关工作,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3月4日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区域细胞制备中心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以下简称南宁片区)区域细胞制备中心健康有序发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南宁片区区域细胞制备中心试点(以下简称试点)的申报、认定、评估等管理行为,第三条试点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科技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颁布的相关规章与规定开展建设区域细胞制备中心,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四条南宁片区管委会牵头负责试点、管理以及统筹协调市属有关部门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卫健委、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对试点单位做好合规审查、监督指导等管理工作,良庆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试点单位申报,第五条南宁片区管委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二)在南宁片区建成投用的区域细胞制备中心,第八条申报单位按照申报要求整理申报材料并填写《南宁片区区域细胞制备中心试点申报表》,由南宁片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审查和专家评审,第十一条南宁片区管委会会同市卫健委、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第十三条试点单位应每年向南宁片区管委会报送细胞制备中心发展情况,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南宁片区管委会会同良庆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卫健委、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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