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第二章殡葬管理机构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都应当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殡葬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第八条市、县(市)区、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殡葬管理机构,第十五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的管理,遗体火化事宜暂由邻近的市、县殡葬服务单位承担,第十九条在火葬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应当实行火葬的遗体转运土葬,并通知遗体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殡葬管理机构,殡葬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火化,殡仪馆应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丧事承办人应报殡仪馆的主管民政部门批准,丧事承办人自遗体运至殡仪馆七日内不办理火化手续或延期火化手续的,殡仪馆应书面通知丧事承办人限期办理,第六章丧事活动或殡葬用品管理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丧事活动管理,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第四十七条火葬区的医院未经殡葬管理机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