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贵州省境内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第五条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对井下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防治水工作全面负责,煤矿企业、煤矿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开展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第九条煤矿应当按生产规模和水文地质类型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防治水机构负责人应当受过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且从事煤矿防治水工作3年以上,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地质相关专业或其他煤矿主体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煤矿防治水工作经验,煤矿井下探放水钻孔应由专业探放水队伍施工,第十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下列防治水技术与管理制度,生产矿井应当按相关要求编制矿井生产地质报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矿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第三节底板水害防治第三十二条开采时受底板灰岩水威胁的煤矿,(四)防隔水煤(岩)柱设计应由矿井地测、防治水部门组织编制专门设计,(三)老空水专项防治方案、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四)掘进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治措施,(六)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设计、施工安全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