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监管等,第四条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气象、能源等部门按照职能协同推进加氢站规划建设等工作,负责制定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实施支持加氢站建设运营相关政策,(六)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加氢站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等工作,(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氢站工程及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管以及加氢站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等工作,第十一条加氢站规划、建设、管理等应符合《加氢站通用要求》(GB/T43674-2024)、《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2021)、《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34584—2017)、《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应向自然资源部门分别申请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3)原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加油(气)站改(扩)建加氢设施,第十四条加氢站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和安全评价、消防等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第十六条加氢站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八)应配备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加氢作业人员,第二十六条加氢站加氢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规范操作,第二十八条加氢站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各地加氢站运营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第三十五条各地加氢站运营监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开本区域加氢站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