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受理、办理等管理工作,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监督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综合管理工作,是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机构、单位、个人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情形的行为,第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当加强举报事项接收转交管理工作,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受理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举报事项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收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二十三条基金监督机构收到属于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举报事项以及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办理举报事项中涉及异地调查的,第二十九条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事项的办理确有错误的,第三十条实名举报人可以要求答复举报事项的办理结果,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年度报告制度,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情况统计表》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情况报告,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举报人、被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