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是指对农田水利工程进行管理、日常维修养护和岁修,区管工程是指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农田水利工程,第二章管护主体职责及组织管理第五条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是该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执行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制度和标准,做好安全管理、工程运行维护、灌溉排水管理、经营管理、管理保障、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工作,明确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制定农田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维修、养护制度,强化农田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意识,执行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制度和标准,开展包括工程状况、安全管理、运行管护、管理保障、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全过程标准化管理:(一)工程状况,重点做好明晰工程权属、明确工程管护主体、落实工程管护责任、保障工程管护经费、健全工程管护机制、创新工程管护方式等6个方面工作,管护所需经费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或地方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测算确定,运行维护经费主要由该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承担,定期组织对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相关制度建立、责任履行,第十四条区水行政、农业农村、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保障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