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用水户依法、依规按实际用水量和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以下简称“农业水价”)标准向供水单位足额缴纳农业水费,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单位为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主体,区管工程的农业用水实行年度用水管理,水利工程供水单位应负责对计量、测水设施管理,计算公式如下:定额内水费=定额内水价×定额内实际用水量定额外水费=(定额内水价+超定额加价)×(实际用水量-定额水量)第九条水利工程供水单位应执行农业水费公示制度,第三章农业水费的收缴第十条农业水费的收缴可采用以下方式:(一)水利工程供水单位可直接向受益用水户收取,水利工程供水单位收取农业水费应下发农业水费收缴通知单,用水户有权拒绝缴纳农业水费:(一)水利工程供水单位按高于政府定价或协商定价标准收缴农业水费的,第四章农业水费的使用管理第十七条水利工程供水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第十八条水利工程供水单位收取的农业水费应及时存储到水费专户,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并指导与监管水利工程供水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农业水费收缴与使用管理活动,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群管水利工程的农业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的指导,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制定的农业水价标准执行,第二十五条所有用水户均有对水利工程农业供水运行管理、农业水费计收与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