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要求,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指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时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大龄领金人员在省内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全省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在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可以向失业保险金最后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在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期间内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月份、对应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月数和金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等情况,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告知相关政策和发放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