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层级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宿发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民宿管理和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宿建设、开办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四)商务部门依法对民宿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八)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实施民宿的卫生监督管理,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信息和广告宣传应当客观真实,第九条【从业义务】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信息和广告宣传应当客观真实,第十一条【财政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乡村振兴、文化和旅游发展等相关资金支持民宿产业发展,第十二条【金融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推广住房抵押贷款、居民信用贷款等特色金融产品,第十五条【公共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第十七条【业务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第二十条【宣传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宿纳入年度宣传推广计划,旅游推广机构应当将民宿宣传推介纳入年度旅游宣传推广计划,组织开展民宿宣传推介活动,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诚信评价、宣传推介争议调解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