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和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下列河道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工程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管理权限报工程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准,本市行政区域东江干流以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安排报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报工程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河道、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和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下列河道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工程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管理权限报工程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准,本市行政区域东江干流以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安排报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报工程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河道、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