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区)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第二章殡葬活动管理第五条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划为火葬区,第六条火葬区内的人员死亡后应当全部实行火葬,第七条火葬区内的遗体应当就地就近火化,经死亡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应及时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制的遗体火化证,火葬区内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第十五条土葬改革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可以实行土葬,可凭遗体火化证存放或埋葬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骨灰堂(楼、塔)或公墓,第三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十八条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楼、塔)、殡仪服务站(中心)等的数量、布局规划,(二)建立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楼、塔)由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第二十一条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报物价部门审批,由民政部门追究殡葬服务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