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盘州市行政区域内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资金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第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盘州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储备粮所需贷款,第二章计划第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计划,第三章储存第十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范、集中管理、储存安全的原则,第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承储企业,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储备粮仓储等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加强承储企业储备粮轮换管理,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第二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下达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批准最多可延长2个月,第五章动用第二十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储备粮动用方案,第二十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盘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粮动用方案,第二十八条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进行核定,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在依法实施储备粮监督检查活动中,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单位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