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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

佛山市人民政府 | 2025-02-25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建设、维护和防空警报信号传递、发放等管理活动,以及信号线路、供电线路、专用频率、设备用房等,第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统筹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广播电视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安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通信、广播、电视、广电网络等单位应当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本单位安装防空警报控制、抢插等设备提供所需机房、安装位置和相应接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安装位置、设备用房等场所设置警示标志,第十二条防空警报控制设备应当具有利用广播电视、民用通信、应急广播系统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渠道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的功能,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维护管理的指导和监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承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指导和督促本辖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落实其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责任,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应当指定维护管理责任人,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警报信号发放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第十八条防空警报音响信号的传递和发放使用国家规定的下列3种方式:(一)预先警报:鸣36秒,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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