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温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评价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温州市瓯海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评价标准》(温瓯住建〔2023〕145号)以及《温州市瓯海区建筑业现代化示范企业评价标准》(温瓯住建〔2024〕130号),分别于2023年10月8日以及2024年12月18日开始实施,《温州市瓯海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评价标准》(温瓯住建〔2023〕145号)发文后我区2023年已按该文件实行,因未规定文件时限,暂未撤下该文件,《温州市瓯海区建筑业现代化示范企业评价标准》(温瓯住建〔2024〕130号)发文后因相关规定等因素,实际未实施该文件,现相关的“现代化示范企业评价标准”皆已停止使用,因未及时将相关文件撤下,且“现代化示范企业评价标准”也不适用和不符合当前建筑业管理,现将《温州市瓯海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评价标准》(温瓯住建〔2023〕145号)以及《温州市瓯海区建筑业现代化示范企业评价标准》(温瓯住建〔2024〕130号)予以废止,温州市瓯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