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保障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通知》进一步细化失业保险基金为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同时要求经办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主动告知相关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通知所称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要及时告知相关政策,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