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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 | 2025-02-14
请径向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反映,由市代建项目管理局组织建设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从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开始由市代建项目管理局负责,市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有关部门和项目属地政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全程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负责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编报工作,本单位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编报工作,以项目建设单位的名义直接申办不涉及产权的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事项,市代建项目管理局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颁发不动产权证产权人属项目使用单位,由市代建项目管理局作为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报建报批手续,所颁发不动产权证产权人属市代建项目管理局,由市代建项目管理局或项目使用单位和市场化代建单位双方签订代建合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和市场化代建单位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交履约担保,市代建项目管理局组织各有关单位办理移交接收手续并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市代建项目管理局按市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或业主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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