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辍学、退学、毕业、升学等事项的管理,作为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安排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具体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工作,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第八条学校应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二)学籍信息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学校应将问题学籍情况反馈学生或监护人,学籍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学生即正式休学,学校应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学生复学,2、接收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上传材料发起转学申请,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第八章学籍信息管理第三十一条学生学籍信息仅用于教育管理,第三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