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村(居)集体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已重新修订并经街道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村(居)集体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村(居)集体财务管理效率,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财管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委办发〔2006〕5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规程的通知》(厦府办〔2007〕272号)、《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中共厦门市委农办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村级事务规范化管理办法十八条的通知》(厦委组〔2018〕156号)等有关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街道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执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立的股份合作社财务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村(居)集体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能,第四条全街道实行村(居)会计委托代理制,由街道村财管理部门统一代理各村(居)会计业务,街道代理会计的职责是对申请入账资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核,即审查其会计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主要有以下审核内容:1.确认票据格式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2.审核各关联的凭证内容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