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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本市职业健康领域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 2022-05-13
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5号)有关要求,支持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放射诊疗机构有序运行,现就本市职业健康领域有关措施通知如下:一、本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延期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但应当在延期后6个月内组织完成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企业在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上岗时,企业应当确保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以及诊疗设备、场所、防护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可免于办理疫情防控所需的放射诊疗许可,医疗机构仍继续开展放射诊疗相关工作的,三、本市放射诊疗机构、存在放射性危害因素的企业在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权益以及设备、场所、防护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四、本市有关单位可延期办理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放射工作人员证等职业健康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但应当在延期后3个月内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各区、各单位在职业健康领域支持企业生产经营、保障疫情期间城市有序运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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