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与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有关的经营及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第四条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是本市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的主管部门,协助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做好涉海涉空体育项目和体育赛事活动的行业自律工作,第二章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管理第六条本市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管理工作实行备案制,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将经营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的审批、备案信息通过官方网站或备案系统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从事涉海涉空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码头和机场(设施)的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第十四条从事涉海涉空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码头和机场(设施)的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保障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的制度,第三十条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应与资规、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海事、公安、海警、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共享涉海涉空体育项目经营、赛事活动的市场主体备案信息,向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取消材料备案:(一)终止涉海涉空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二)不再满足涉海涉空体育项目经营活动材料备案条件的,第三十五条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宣传平台公开经营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和举办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的规范要求、相关技术标准,第三十七条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海事、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航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商业性、群众性大型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综合服务机制,建立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会商机制,协同做好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及赛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