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为特困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医疗等服务,第三条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应当收治照料特困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的医疗服务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第十七条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收治照料精神障碍患者,应当登记保存患者身份信息、监护人信息、健康信息、社会保险信息、服务协议等,第十八条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应当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第二十条鼓励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提供人员培训、疾病评估、技术指导等支持,第二十三条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精神障碍患者在院突发躯体疾病,第二十五条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应当依法为精神障碍患者办理出院手续,第四十一条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中从事康复、医疗、护理、社会工作、管理等相关工作人员,对其设立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及工作人员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挥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对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委托其他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临时收治照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障碍患者,第四十七条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收治照料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