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升我省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能力建设的资金,第三条部门职责(一)省财政厅结合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和财力可能,将专项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并会同省科技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督导部门实施绩效管理,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二)省科技厅负责组织预算申报和评审,根据相关财经法规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编报专项资金决算,(三)支持科研机构开展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提升科研机构原创能力,其中,支持改善科研基础条件、开展创新人才团队建设、开展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项目单位自身创新能力建设;支持围绕产业发展需求开展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类项目,可根据实施需要转拨不超过50%的项目资金给相关参与单位,第七条专项资金不设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包括:(一)设备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发生的费用,(三)劳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在校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工作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一)专项资金项目咨询、评审、验收、督查、评估及相关档案管理,(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审计及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内控制度建设,省科技厅按照年度预算执行进度要求,及时下达和拨付专项资金,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第六章绩效管理第二十一条省科技厅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编制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强化评价结果运用,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厅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在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自评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开展财政绩效重点评价,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要增强绩效意识,按照省科技厅的要求,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等预算绩效管理全过程工作,同时废止《贵州省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黔科通〔2009〕86号)、《关于调整贵州省科技攻关计划重大专项计划和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科研体制改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黔科通〔2012〕113号)、《贵州省关于启动科研机构服务企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黔科通〔2013〕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