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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

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2025-01-22
第二条导游等级的考核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第四条申请参加导游等级考核的人员,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掌握从事导游职业所需的知识和能力,第二章考核方式和内容第七条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的人员,在依法申请取得导游证后,即获得初级导游等级,特级导游等级通过考核的方式获得,第八条导游等级考核的形式包括笔试、面试、论文答辩等,根据需要,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可以增加面试形式,特级导游等级考核可以增加笔试形式,第九条导游等级考核的科目和内容主要包括:(一)中级导游为导游专题知识和中国语言文学知识等;(二)高级导游为综合案例分析和导游词创作等;(三)特级导游为导游词创作和导游相关专业论文等,第十八条导游被吊销、撤销导游证的,获得的导游等级自然取消,导游激励晋升等级所依据的表彰奖励被取消的,获得的导游等级相应取消,第五章鼓励措施第二十条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不断完善导游等级考核制度,激励导游提升等级;加强外语导游人才培养,外语导游晋升等级后,已取得的导游语种予以保留,第二十二条鼓励旅行社制定实施与导游等级相匹配的薪酬、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导游提升导游等级,第二十三条鼓励相关旅游行业组织制定激励措施,引导导游提升导游等级,提高服务水平,《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办理程序》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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