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的申报确定、组织实施、协调保障和考核奖励等,做好市级重大项目要素保障、建设监管、服务协调等工作,第二章计划编制第六条市级重大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第七条市级重大项目计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一)市发展改革委于每年10月组织编制下年度市级重大项目计划,市发展改革委可要求将其纳入市级重大项目计划并明确项目推进责任单位,(四)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人民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市级重大项目进行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后下达调整计划,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市级重大项目建设,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市级层面问题,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未提供有效服务保障,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督导落实,第十三条市级重大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全市年度绩效管理,并优先保障其下年度市级重大项目要素指标,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优先保障市级重大项目所需资源要素,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单位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