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在五星红旗邮轮投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邮轮港口运营海上游航线前,中资邮轮运输经营者可以依照本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邮轮港口开展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业务(以下简称海上游业务),外籍邮轮可以依照本规定运营仅涉及海南自由贸易港邮轮港口的多点挂靠业务(以下简称多点挂靠业务),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邮轮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海上游业务和多点挂靠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邮轮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邮轮运输、旅游、娱乐、食品安全等领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海上游业务经营者还应当在经营业务前两个月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海上游运营航线方案申请,第七条邮轮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或者停开航线的,第八条邮轮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船舶安全和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鼓励邮轮运输经营者投保邮轮延误取消的相关保险,邮轮运输经营者以及邮轮应当与省海上搜救中心建立客船搜救合作计划,第十三条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邮轮监督检查,建立违法经营行为监督举报和邮轮运输投诉处理机制,第十四条邮轮运输经营者依照本规定取得相应经营资格后,邮轮运输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第十五条邮轮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海上游业务或者多点挂靠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