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节约能源法律法规要求,决定开展2022年厦门市节能监察工作,(二)《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33号令),(三)《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部2016年第33号令),(四)《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八)《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九)《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十)《厦门市节能监察办法》(厦府办〔2010〕56号),(十一)《厦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厦府办〔2009〕318号),(十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十四)《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节能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工信法规〔2020〕103号),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一)监察范围:在2022年厦门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中,(二)监察内容: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包括建立能源管理制度,三、监察机构节能监察工作由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实施,联系电话:5126673、5126675、5126671附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单位名单及实施日期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