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经信厅牵头报送的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建议及有关材料,(二)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局)牵头会同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及时向省财政厅提供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建议及资金测算等有关材料,(三)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及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分配方案等有关要求,(四)各地财政、经信(中小企业)、科技、地方金融工作等部门要参照省级部门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下达后的资金使用、项目报备、业务指导、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综合考量该重点领域本年度工作任务量、绩效目标、项目储备情况、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即以明确的年度支持的重点内容(领域)各地申报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清单(年度重点任务)及其绩效目标为主要分配依据,第三章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第八条根据年度确定的中小企业工作重点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由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局)会同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省财政厅等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内容(领域),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申报等各项工作,省里将明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内容(领域)、申报条件、绩效目标等,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局)会同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各市、县(市、区)经信(中小企业)会同科技、地方金融工作及财政等部门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到期后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局)应会同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专项资金四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二)各市、县(市、区)财政和经信(中小企业)、科技、地方金融工作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