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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管理工作导则(试行)

上虞区人民政府 | 2022-05-12
区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为贯彻落实全省、全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进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浙发改能源〔2021〕42号)、《进一步加强工业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管理工作导则(试行)》(绍市发改能通〔2021〕23号)精神,确保新建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相关单位要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做好项目源头洽谈过程中的节能预评估工作,(三)严格项目能效准入标准1.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原则上应不高于区“十四五”控制目标(0.45吨标准煤/万元),2.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0.45吨标准煤/万元的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省定“十四五”控制目标(0.52吨标准煤/万元)的,须由省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库中专家审核后确认该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属于国内先进水平,对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并按月将项目情况报区发改局,区发改局对项目的行业类别、能耗水平、用能(煤)指标来源等进行预审,由区发改局出具节能审查意见,鼓励年综合能耗100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单位建设能源管控中心,(七)加强常态化用能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节能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发现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而开工建设、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八)加强项目节能验收管理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须及时组织节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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