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下列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第十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第二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第二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第二十五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下列身份信息:(一)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等信息,第二十六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第三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及时将掌握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与其实际经营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第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第三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第五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