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无废城市”建设奖励办法(试行)》(苏财资环〔2023〕85号),经研究,现将2024年第一批“无废城市”建设奖励资金下达给你们,此项资金支出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304固体废弃物与化学品支出”,详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下达的奖励资金包括基础奖励和表彰奖励,基础奖励标准为每个设区市160万元/年、每个县(市、区)120万元/年,表彰奖励标准为评估结果排名前三的设区市500万元/年,二、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统筹用于“无废城市”建设相关的支出,请你们加强对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及时调度项目进展情况并开展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价,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