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社会化治理示范区奖励办法(试行)》(苏财资环〔2023〕80号),经研究,现将2024年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社会化治理示范区奖励资金下达给你们,此项资金支出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402农村环境保护”,详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下达的奖励资金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按照苏南地区600万元/个、苏中地区800万元/个、苏北地区1000万元/个的标准,对获评“省级农村生活污水社会化治理示范区”的县(市、区)给予奖励,二、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后续建设、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以及其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请你们加强对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及时开展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价,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