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职工温继平,未申报2009年02月至2018年03月的社会保险费,2024年12月09日,我单位依法作出《淄川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社会保险费事项告知书》(川社险通〔2024087〕号)并依法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申报,我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核定,期间应缴纳社会保险费74535.78(元),限你单位于2025年2月9日前到淄川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申报并补缴,因《社会保险费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收到通知10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附:《社会保险费事项告知书》.docx淄博市淄川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