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南开管办规〔2024〕7号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2024年修订版)》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2月20日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2024年修订版)为加快推进国际国内权威法律服务业在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发展,能够促进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业发展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及组织,在法律服务集聚区范围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可申请法律服务业扶持资金:(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以及外国律师事务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南沙区代表机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组建的联营律师事务所,(四)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服务机构在南沙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五)其他有利于促进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业发展的专业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第一条【办公用房补贴】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且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机构或组织的实际支出,对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机构或组织,第二条【专业人才补贴】与法律服务集聚区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符合第(四)(五)项条件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的法律专业人才,且驻于法律服务集聚区企业、机构或组织,《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穗南开管办规〔202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