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及其所属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省级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对流域、区域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承担流域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的主体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工作,指导省级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工作,第九条加强对水利规划目标指标、主要任务、重大项目、重点措施推进和完成情况的跟踪力度,第三章水利规划实施评估第十条水利部有关司局、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利规划实施评估机制,重点评估规划目标指标实现情况、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工程项目进展情况、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规划实施成效等,监测规划重要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和重点任务、重大项目、重大政策措施推进情况,包括规划目标指标完成情况、主要任务落实情况、规划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管理措施推进情况等,包括规划目标指标实现情况、规划任务和工程项目完成情况、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等,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细化本单位负责的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工作要求,第十九条对此前已实施的水利管理办法中有关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