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人员和重要业务的管理,(二)组织推动主管或者分管领域的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合规审查、合规自查与检查、合规风险监测与管控、合规事件处理等工作,(二)组织推动合规管理的制度建设、合规审查、合规检查与评价、重大合规事件处理、合规考核、问题整改及队伍建设等,第二十条首席合规官应当组织合规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发展战略、重要内部规范、重要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合规审查意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求首席合规官对金融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或者报告进行合规审查的,首席合规官应当组织审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者报告上签署合规审查意见,首席合规官的合规审查意见未被采纳的,提出处理意见,跟踪、督促、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审查机构重要内部规范,(三)牵头组织实施合规审查、合规检查、评估评价、合规风险监测与合规事件处理,赋予相关人员和部门提出否定意见的权利,针对关键节点加强合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