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好年华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好年华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内容已经市政府同意,一、《“好年华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修订内容1.第五条第一款修订为:保障对象应在我市市属用人单位或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以下简称“四城区”)区属用人单位(其中,2.第九条第二款修订为:人才限价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赠与、互换、抵押(按揭除外),可向市国有房产中心提出上市交易申请,3.第十条第二款修订为:2、3、4型保障对象还需按约承诺在福州市服务满10年及以上,4.第四十二条修订为:其他县(市)区、高新区可参照执行或根据本地情况另行制定政策,二、《“好年华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内容1.第二条修订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申请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动态监管的原则,2.第四条第二款修订为:劳务派遣人员申报时应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3.第五条修订为:《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的“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3个月且落户”是指:与我市市属或四城区区属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含福建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3个月,其兑现政策之前在我市市域范围内的市属或六区六县、高新区属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以购房网签之日起继续在市属或六区六县、高新区属用人单位工作时间计算,5.第二十条第一款修订为:人才限价商品住房由市国有房产中心负责兑现,人才向市国有房产中心提出申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好年华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资格,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1月9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下载原件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好年华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好年华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pdf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