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府规〔2024〕1号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荔湾区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区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荔湾区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联系电话:020-81580718)荔湾区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第二条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第三条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通过选拔方式确定,第五条选拔范围为荔湾区事业单位、在荔湾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特殊的区域性机构中,为荔湾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人才及技能人才,(四)在3年周期内(选拔结束至下一次选拔前)申报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第五章津贴标准及待遇第九条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由区政府授予“荣誉证书”,第十条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管理期为3年,了解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工作、生活情况,须填写《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任务书及考核表》,与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目标责任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其主管部门对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三)管理期内已不具备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基本政治思想条件者,《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荔湾区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荔府规〔202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