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安委办发〔2024〕158号清水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水河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清经开区,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现将《清水河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是指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是指对社会开放,为社会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是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是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对不能提供充电服务的废弃充电设施要及时进行清理,第十条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或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须按照《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要求建立完整的充电监控及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在检测到危害充电安全的异常情况(如绝缘监测异常、电池温度过高、电压过高、电流过大等情况)时应进行告警,各部门分工如下:县工业和科技部门负责根据职责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全县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县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开展涉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