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所属事业单位、辖区居委会、由街道出资并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企业及社会组织等独立法人单位订立的合同,第三条合同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合同承办部门是指负责合同立项、谈判和起草的各承办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合同的立项、谈判、起草、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三)对合同真实性、经济性、可行性、技术性、合法性及价款或者酬金的合理性负直接责任,(三)参与重大合同的拟定、谈判,(三)负责合同编号管理,以其他独立法人单位(居委会除外)名义订立的合同,第十二条除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应当采用规范合同名称外,其他无名合同在拟定名称时,应当根据其合同内容、合同属性或者合作项目名称等确定合同名称,如货物、服务或工程的详细名称及具体规格等,(三)数量,第二十一条合同涉及保密条款的,(三)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文件等修改或者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