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机制,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以下简称“名录系统”)是农业农村部开发的“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第二章录入审核第五条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和专业大户、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第六条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家庭经营,拟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应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第三章管理服务第九条录入名录系统管理的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和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对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进行随机抽查监测,抽查比例不低于录入名录系统家庭农场总数的5%,第十一条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存在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二)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2年及以上的,第十二条对于从名录系统中清除的家庭农场,第十三条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第十四条鼓励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第四章责任机制第十五条镇(街道)负责协助市农业农村局开展名录系统录入、审核、监测及信息更新等管理工作,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绵竹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