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市级示范场评定不干预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第四条市级示范场申报采取家庭农场自主申报、乡镇审查推荐、市级审核命名的方式进行,第七条评定市级示范场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报,组织评审小组对乡镇推荐的家庭农场申报材料审核,第八条申报评定市级示范场须按以下顺序提交材料:(一)镇(街道)的正式推荐文件(二)绵竹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申报表(须加盖印章),(五)土地流转合同及经营规模相关证明材料,对评定为市级示范场的家庭农场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第十条市级示范场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将《绵竹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发展情况监测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家庭农场上报的《绵竹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动态监测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绵竹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监测评价小组根据监测资料对市级示范场的运行情况进行审核,有关家庭农场收到反馈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可向市监测评价小组提出理由申请重新评价,对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场以绵竹市农业农村局正式文件进行确认,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家庭农场在市级示范场申报及监测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