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企业每年可申报人才数量按下列原则确定:(一)上年度产值5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名,上年度产值3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名,上年度产值1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名,上年度产值3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名,(二)上年度限额以上商贸批零企业批发额10亿元以上的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名,上年度限额以上商贸批零企业零售额10亿元以上的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名,(三)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名,(四)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软件信息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名,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软件信息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名,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软件信息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名,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软件信息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名,(五)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及影视传媒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名,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及影视传媒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名,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及影视传媒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名,第十五条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及生活补贴扶持期限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