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县级以上的政府机关(不包括统计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是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通过调查表格、问卷以及其他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第六条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可以通过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第九条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第十条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第十三条有关部门新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对现行统计调查项目进行较大修订的,(四)统计调查表评价表(申报新增或重大修订统计调查项目时提供,(二)主要统计指标公布的时间、渠道,第三十条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登记保存检查单位与统计调查有关的统计调查制度、调查资料、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