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项目管理机构的政府采购和确定事项,第四条自治区科技厅统筹项目管理机构的建设和发展,第五条项目管理机构接受自治区科技厅委托,完善项目验收成果转化信息汇交备案等后续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对参与项目评估评审、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咨询评审专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反馈,及时向自治区科技厅报告,加强与社会科技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的人员交流与合作,评审时应与相关评审专家签订保密责任书,年度工作报告中应单独说明项目保密情况,验收时应将项目保密工作情况列为验收内容,第八章项目管理机构的监督和评估第四十六条自治区科技厅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规定,专项审计工作一般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评价工作一般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估结果和项目管理机构的整改落实情况作为自治区科技厅工作任务分配、项目管理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